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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律师如何推定买卖合同货物签收人是否为买方员工

时间:2022-12-06 来源:

在笔者代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向我提供大量对造员工签收的送货单时,为了防止对造否认上面的签字为其员工的签字。我问我方当事人,是否知晓上面签字的每个人的身份。当事人也一脸懵,说和客户已经合作几年了,一直是货送到他们公司,就门卫或仓库的人签收,也没去确认身份,加上现在签名潦草,也很难辨别真名是什么人名。
我查了下大数据,各个地方诉讼都存在大量这类问题,即许多经营业主或者公司老板让手下员工签收货物。在诉讼中,这些经营业主或者公司老板又否认签收人的员工身份,而原告又无法举证证明签收人员工身份,因为大量员工无劳动合同,未在劳动部门备案,未缴纳社保,无法通过申请法院调查令调取相关劳动合同或社保记录以证明签收人是其员工。在这种情况下,能否由被告承担签收人非其员工的证明责任?
大数据显示,在法院处理此类诉讼中,原告向被告追索债务,其提供的证据为债务人的员工签字确认已收到货物的凭据,对此,被告否认签收人系其企业员工。当双方当事人对签收人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即是否为其雇员的身份发生争议时,在法院查明双方之间确实存在合同法律关系且签收人所签字确认的货物与合同履行所涉及的标的物相符时,可推定签收人为被告的员工。对此事实推定,被告享有提供反证加以反驳的权利,鉴于目前实践中存在大量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并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在劳动部门备案和缴纳社保这一众所周知的事实,法院在审查被告所提出反证的证明力时,应当充分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与当地的交易习惯,只有当被告所提供的反证证明力具有充分性时,才能够对反证加以采信。
另外,当原告与被告之间并无存在合同法律关系的,如果原告主张与被告之间曾经存在有与此相关的交易习惯时,原告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即原告与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在原告向被告发送货物时,被告的员工曾留有签字确认的凭据,并且事后被告已对该笔货物支付相应款项等情节。在此情形下,如被告否认签收人系其企业员工的,可推定签收人为被告的员工;如果原告与被告之间并不存在书面合同法律关系,原告提供了为被告的员工签字确认已收到货物的凭据,对此,被告否认签收人系其企业员工的,在此,原告虽未提供或者无法提供曾经存在上述交易习惯,但主张这种交易习惯在当地流行从而作为一种众所问知的事实时,法院可要求被告就其抗辩主张提供相应的反证,如果被告所提供的反证无法有效成立时,法院可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被指认为被告员工签收货物的凭据以及依据众所周知的事实,推定被原告指认为被告员工的签收人系被告的员工。
在处理这类纠纷案件时,鉴于案情的复杂性以及查明事实真相的需要,法院可根据当事人所提出的申请,向有关部门或单位调查收集证据,也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依职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调查收集证据。各公司在实际经营中,最保险的做法是在买卖合同中书面授权指定的收货人。当实际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书面授权代表以外的买方人员的签字,可以约定买方未能在买方人员确认后的 1 个工作日提出异议的,亦视为有效的订单,用于规避收货人不确定而产生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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